阿玛蒂亚.森在 《以自由看待发展》 一书中指出:“发展可以看作是扩展人们享有的真实自由的一个过程。”他把发展的目标看作是等同于判定社会上所有人的福利状态的价值标准。森认为,以人为中心,最高的价值标准就是自由。而这个自由的实质就是“享受有理由珍视的那种生活的可行能力”,更具体的描述则是:“实质自由包括免受困苦——如饥饿、营养不良、可避免的疾病、过早死亡之类——的那种生活的可行能力,以及能够识字算数,享受政治参与等等的自由”。自由以权利为基础,但不限于权利,她还包括人们愿意过的那种生活的可行能力,所以自然包括了各种权益,如失业救济,医疗救助,教育保障,行动自由,最低生活保障等。从上述可以推导,以权利实现为基础,以自由为本的社会发展的最终目标必然是与社会分配相关的社会幸福。我们认为,财富、收入、技术进步,社会现代化等等固然可以是人们追求的目标,但对于社会幸福而言,它们只具有工具性意义,是为人的发展、人的福利服务的 www.wunong.net- V[|K7II#GtmGZt6i 但社会幸福是一个非常综合的概念,对社会幸福进行测度会显得非常困难,特别是在中国这样的国家与现实里面。我们谈论幸福更多的是谈论“幸福感”,而幸福感更多是一种心理过程。处于不同文化、社群、价值观、不同的发展状态的人群的幸福感及幸福要求更是千差万别,要发掘出具有普遍意义的“幸福标准”基本上是不可能实现的,同时也是危险的,所以,人人都具有过自己愿意过(有理由珍视)的那种生活的“可行能力”就显得极为重要,这也是我们理解“新农村建设”农民主体性最根本的基础;而以社会幸福为目标的农村发展,实质上就是保障权利和平等基础之上的支持乡村过上其自己愿意过的那种生活的可行能力的发展。发展从宏观上必然是为创造适合农村、尊重其选择、增强并保障其生活选择权利的法律、制度、人文环境服务的。我们认为,具体在乡村社区,必然是以赋权为手段、以自治为基础、以公平为前提的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即创造农民“可行能力”的条件的发展。 www.wunong.net- XLJcdJ2~uonC c|U 虽然从某种角度讲,个人幸福的总和就构成了社会幸福,但据笔者的研究来看,社会幸福的最大表征却是社会公正、或者讲基于特定文明与文化的契约公平与程序正义的基础上的社会自发秩序。基于社会公正的认同与道义则构成了和谐的基础,和谐是通过人的关系建构来实现的,而政府则是缔造和谐最为重要的角色,因为政府掌握着最为庞大、也最可自由支配的资源,一个好的资源分配与使用决策制度的结果就是通过参与、自由、利益与权利保障来实现社会和谐的结果。虽然从不可能有统一标准定义每个人的幸福,但从社会幸福的角度讲,社会和谐则是社会幸福的必要前提。对社会幸福不能确切的定义,但对社会和谐却可以使用以下指标:从制度层面讲,决策科学、政令通畅,公共财政资源使用公平合理等;从社会层面讲,人人有作为起点的权利平等,人与人社会关系融洽,人人关注公共事务并积极参与,社会道德水平较高,对于善、共存、尊重等价值观的社会普遍认同等都可以作为指标;从文化层面上讲,多元化、不同文化与族群间的尊重与平等、弱势族群的自我身份认同就会显得非常重要;从组织层面上讲,需要的人都可以生活在认同的组织(包括文化,治理,协作,合作等方面的组织)里面,组织能提供必须的、有价值的并被认可的服务,组织的参与性较高;从个人层面讲,社会和谐直接反应于人的选择有价值生活的可行能力的拥有、人的自我肯定程度增加、人的尊严与价值的实现,人们过上有保障的同时又是自己认同的生活。简单的总结,就是制度层面的公正表现,社会层面的公平表现、组织层面的参与表现、及个人意识层面的公义表现,其直接的指向就是社会幸福度。 www.wunong.net- QIa$Ih^a$ DQd(_U 中国的三农问题,被广泛的理解为一个关注弱势的问题,三农问题成为这几年中国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焦点,其背后的原因则是对以往国家政策及相关制度的质疑:三农问题如果不解决,其一,从道义上讲与人作为“人”的本质属性即“共生共存的社会属性”是严重背离的,将占中国绝大多数人口通过制度安排变成弱势是不“道德”的,非正义的,最后的指向则是社会的合理性与政府的合法性危机;其二,随着三农问题的不断升级,“暴力”及“血泪个案”不断,农民及农民工不仅作为权利、经济弱势群体,甚至成为最底层的被权力及资本双重压迫的群体,其反抗会直接导致既得利益者的利益将无法得到保障,所以三农问题的解决,既关系到农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包括政治精英、资本精英与知识精英的利益集团的现期共同利益表达。基于上述分析,解决三农问题不应该片面的被理解为同情弱势群体的问题,更不应该被理解为关爱问题,而其根本上是一个平等的发展权的问题,是以社会幸福为指向的保障与自由的问题。当然,保障农民的权利,给农民以更多的福利、让农民有更多的收益,已成为目前学界及民间解决三农问题的中心话语,但是建构在中国特有的政治与经济形态上的这种建议,如果仅在经济与分配层面上被片面的理解为多与少,“取”与“给”的问题,是回避了“自由”与“权利”作为现代“社会人”的两大根本要求的,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实质上是不公平发展问题的中国乡村问题,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以三农问题为核心的中国的不公平发展问题。以社会幸福为前提来解决中国三农问题,社会分配必须作为最重要的考虑因素,而好的乡村治理前提下的公正,公平,公义目标则是必要前提,赋权则是必要手段,乡村组织化是重要路径,在此基础上,我认为,以下几个方面的研究将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1,国家涉农资源分配及使用方式如何转变支持赋权农民,从而推动乡村社会享有的公用品及基本服务增加;2,如何以国家及社会资源作为杠杆,推动乡村社会的组织重建,满足农民显现或者是潜在的组织需求,建设农民对于公共事务有效的参与渠道及参与保障,通过组织协作推动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充分就业;3,如何推动好的村民自治为基础来解决乡村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以人为本,以社区为本的贫困农村发展模式,以农民组织化的形式增加农民抗风险的能力及社会、经济交易成本。4,在乡村组织化的基础上,如何通过国家与乡村的互动,增加农民的整体福利,在国家资源配合下,推动社区自组织解决老有所养,幼有所扶,困有所帮、病有所医等方面的问题;5,如何重新办定政府在扶贫及地方经济发展中的角色与任务,提高资源使用的透明度与决策分配的公平度,如何通过对基层政府角色进行从新定位,从而对司法、行政、发展三种职能的增强与减弱进行有价值的审视;6,相关的政策与制度如何保障各经济与权利要素在乡村与城市社会的平等及合理有效的转移流动,从而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在城乡之间来去自由;7,社会幸福要素还包括文化的、历史、民族的范畴,农村社会发展的目标还应该如何考虑建基于多元化的前提下,尊重、平等对待不同人群的传统与文化,从而推动乡村农民的身份认同与自我肯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