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中国农民组织建设研究的焦点:农会 务农网- HMd1Wd}HtEQ"{nQ& 农村税费改革前,村民自治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许多地方的村委会不仅没有代表和维护农民的利益,而且损害了农民的利益,这几乎成为研究的共识。但,对于如何从组织制度上解决代表和维护农民利益的问题,目前的研究并没有达成共识,存在着几乎是针锋相对的两派观点:大多数学者主张建立相当于压力集团的农会(农民协会、农业行业协会);少数学者持怀疑态度,并提出了有力的理由。 www.wunong.net- ReAIlbR1b!q[4E#b 前者认为,组建中国的农业利益集团,通过在法律的框架内就“三农”问题进行利益表达与矛盾疏导,不仅可以逐步恢复农业的造血再生功能,而且可以避免基层矛盾的极端式触发,在政府、社会各利益集团和农民之间构筑起缓冲与调和的通道,有着巨大的政治与经济意义[21]。现阶段农民要求成立的农会,是农民利益的整合和表达组织,是与政府沟通协商的政治参与组织,而不是旨在与政府对抗的革命组织。对农民提出建立农会的要求,如果引导得当,能够以最小的政治成本、社会成本和经济成本填补目前农村管理体制存在的制度真空,并为进一步的行政体制改革打好基础[22]。分散弱小的农民组织起来,通过正规组织,在正式政治舞台上,正当地表述自己的意愿,在利益攸关问题上对国家决策发挥重要影响,以与其他集团相抗衡,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为与市场经济多元化的经济格局相适应的多元化的政治格局所需。中国社会客观上已经处于从工农、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社会结构过渡到工农并举、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发展阶段;农民已经拥有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权,具备了形成独立压力集团的广泛产权基础;中共十六大形成的新的领导核心已经意识到“三农”问题的全局根源及“三农”兴盛的全局影响,并决意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赋权于民众,促进民众广泛的参与,让增长的“繁荣”成果广泛为包括低收入阶层在内的所有阶层所分享,是新世纪的世界性潮流。因此,新一届政府任期内形成全国性的农民压力集团具备客观可能[23]。 www.wunong.net- sGdGZ^5lu6W2u9}# 后者认为,只要地方行政具有强烈的通过介入村庄秩序来谋取私利的动机,由农民选举出来的农民协会就不能真正约束得住地方行政的强力行为。因为,农民协会是由农民选举产生的,选举产生农民协会的目的是与地方行政谈判及监督约束地方行政。农民协会是由农民选举产生的维护农民利益的组织,理论上应该站在农民一边为农民讲话,但农民协会与村委会一样,面对的是高度组织起来的地方行政和高度分散的农民个体,地方行政拥有政治经济社会乃至文化上的资源优势来收买农民协会为自己说话办事情,尤其是地方行政可能与农民协会达成向农民多收费(如果不是如农村税费改革一样明确规定乡村组织不能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的话),从而由地方行政来与农民协会分享。与村委会一样,面对高度组织起来的地方行政和高度分散的农民,除非农民协会领导人都是一些具有非凡品格的以为民请命为使命的特殊人物,这些农民协会的领导人不可能真正站在农民立场上为农民说话。出现为民请命的非凡人物只是当前农村的非常态,以非常态来设计制度,这样的制度就靠不住[24]。农民的维权与党和政府重视“三农”、建立和谐社会的努力,应该在根本上是一致的,维权的目的应该是通过反映农民的意见,落实国家的三农政策方针和措施,改进各级政府和党委工作,而不是其他的目的;农民维权并一定要抛弃我们现存的村民自治和人大制度安排[25]。农民的利益的维护和表达仍然主要依靠现有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农村基层正式组织仍然是农民表达和维护自身利益的主要组织依托。在相当长时间里,我国农村的村级组织具有强烈的外部性的行政化倾向,以致与其自身的应有特性相背离,是多种原因造成的。最根本的是农村发展中的外部体制性障碍,是原有的上层建筑与变化了的农村经济基础不相适应。为了解决农村日益突出的矛盾,国家自新世纪开始进行了以农村税费改革为主的一系列配套改革,使农村基层组织得以从强大的行政压力下超脱出来,更好地为农民服务;地方政府推进的以“两票制”选举和“两会制”决策为主要内容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也最终势必会增强村级组织的“草根性”,使乡村治理的微观组织基础悄悄地发生根本性变化,并反过来要求地方政府改变自己的治理方式,促使地方治理的民主化、法治化。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