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载:《教学与研究》2005年第11期 全文转载:人大复印资料《农业经济导刊》2006年第1期 www.wunong.net- JCopyaG}PKmZjC0&
[关键词]中国农民组织建设 研究述评 合作经济组织 农会 务农网- 87&9XjB8P&}Enro_ [摘要] 2000年以来的有关中国农民组织建设的研究成果大体上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农民组织的定义和中国需要建设的农民组织的类型;二、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内涵和发展新型合作组织的措施;三、在村民自治组织体系之外另建一套代表和维护农民利益的组织体系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www.wunong.net务农网- +Wt~wpbI+t]*vkNp [作者简介] 王习明,男,1964年11月生,湖北荆门人,华中师范大学2003级政治学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政治社会学、中国农村的NGO组织和乡村治理。电话027-87340385,13032759929; 邮政编码:430079;电子信箱:wangximing123@hotmail.com;wxmp@21cn.com;wangximin@people.com.cn地址:湖北省武汉市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院 务农网- %@"[dOgC"3#0 !pF www.wunong.net务农网- v^*o70zJ(d9Y4 Ib 中国在加入WTO和进入21世纪后,三农问题再次成为焦点。随着研究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学者认识到,要从根本上改变农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弱势地位,必须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创建、设立、培育和发展能够代表和维护中国农民利益、促进中国社会和经济协调发展的农民组织。中国农民组织建设,逐渐成为政治学、经济学和社会学界所日益关注的重大课题: 2000年以来,先后召开了一系列大型研讨会,仅2004年就分别在浙江和海南召开了以“农民合作组织的制度建设和立法安排”、“中国农民组织建设”两次大型国际学术研讨会;发表了难计其数的论文,仅在中文期刊网上以“农民组织”为关键词(模糊匹配)检索到的2004年论文就有202篇。根据我们涉猎的资料归纳,2000年以来的有关中国农民组织建设的研究成果大体上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www.wunong.net- 82h0c1t)kgH3mGV| 一、 中国最需要建设四类农民组织 www.wunong.net务农网- bND8e*QIytoWhgwG
现有的与农民组织有关的研究大多没有使用“农民组织”这一概念,而使用其他的概念,如村民的自治组织、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农村中介组织、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乡镇企业、龙头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1],还有农村中的民间组织、民间社团。 www.wunong.net- ND%_0Evz1&6HU(uC 目前学者使用的“农民组织”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其区别在于是否包括乡镇企业、村办企业等营利性的企业。 务农网- 7but)qH7SLhKoYrn 从广义的角度定义的学者认为,农民组织是指以农民为行为主体,以追求一定的组织目标而结成的关系结构。这里的组织既有行为集团的含义,也包含制度安排的含义。农民组织既包括经济组织,也包括农民自治组织和维护农民权益的政治组织,其中经济组织包括乡镇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合作社、专业协会等)。组织都是为一定的利益集团服务的,农民组织也不例外[2][P303-310]。目前持这种论点的人较少,笔者也不赞成这种观点。因为乡镇企业、村办企业虽然是农民创立的集体经济组织,但它们与私有企业和国有企业一样,都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并不能代表和维护农民利益,无助于改变个体农民在市场经济中的弱势地位。 从狭义的角度定义的学者把农民组织归类于民间组织和民间社团。程同顺认为,所谓农民组织,主要是由农民自发组织的,或者是农民在政府的推动下组织的,但参与主体主要由农民构成,目标在于更好地实现农民政治、经济利益或完成某种社会保障功能而组建成的民间社团,可分为四类:政治性农民组织、经济性农民组织、基层自治性农民组织、社会性农民组织。我国目前不存在第一类组织,我国农民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属第二类,村委会属第三类,农民参加的合作医疗保险组织属第四类 [3] [P25-30]。大多数学者对农民组织的定义与此类似,但对民间组织的内涵和分类,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 俞可平认为,民间组织可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从其主要职能看,村民委员会、计生协会、老年协会、村民代表会议等属于权力组织,扮演着管理村民生活的权威角色;治保会、果树研究会、调解会、经济合作社等属于服务性组织;共青团、妇联、人口学校、民兵营等属于附属性组织,主要附属于党支部。从其活动形式看,像庙会、能人会、人口学校、老年学校、村民代表会议、村民理财小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小组等是临时性的民间组织,其他的则是相对稳定的长期性组织。农村民间组织的共同特点是,都是村民的利益代表,代表村民向上级政府争取更多的利益,当村民的利益受到外部的威胁时,起着利益保护者的作用;其作用是能促进农村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促进农村的善治 [4]。俞可平从善治的角度总结民间组织的特点,实际上已经暗含了这样的结论:农民组织必须代表和保护农民利益;要使农村达到善治,必须培育各种农民组织并发挥其作用。 李熠煜从非政府组织(NGO)的角度研究了当代中国农村的民间组织,将现在农村中的民间组织分为五种:一种是和官方有密切关系,具有合法身份的组织,比如共青团组织、妇联等等,但这一类组织在农村中的影响已经大不如从前,甚至在很多乡村已经难觅踪影了。二是原有的乡社团体,如花会、香会和庙会、宗族团体等等,有的内部凝聚力相当强,有的虽然是以传统的形式露面,但是在其功用上已经和原来的组织有所区别。比如说一些冠以宗族名称的团体,其成员已经不单纯是本宗、本族的人了,还有相当多的外族成员,并开始为成员提供某些公共产品。三是新兴的农村非政府组织,即NGO,农民自发形成的公益性组织。如一些教育基金会、行会组织等等。四是各种宗教组织,有民间宗教也有基督教团体,其中有合法的也有半合法的,也有一些天主教等地下教会组织和非法的宗教组织。五是带有帮会性质的类似黑社会的组织,这类组织在农村有抬头的现象,在有的地方甚至有蔓延的趋势。在当今的农村中,势力增长最快的是第二、三类组织,它们都是些非官方的、纯粹由民间自发形成的、带有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的自主团体[5]。他的这种分析实际上指出了当今农村最需要的是具有公益性、自主性的农民组织。 必须指出,目前明确从“中国农民组织建设”角度进行分类的很少,王景新是这些少数学者中的一个代表。他认为,需要建设的中国农民组织可分为四类:一是村民委员会、党支部这样的正式组织;二是现在正在发展中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三是农民自发的维权组织;四是农村的功能性组织,它们并不一定具备完整的组织结构或形态,但却很有动员力[6]。许多学者不赞成将村党支部列入农民组织。笔者认为,将村支部纳入中国农民组织建设的内容,充分考虑了中国坚持党的领导的国情。其理由有:(一)村支部是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和领导核心,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农民组织,但它不仅是国家和社会的公共权威的组成部分,而且是官方的主要公共权威,可从实际的意义上将其看作乡村治理的政府权威[7];其成员(党员)和领导人都是本村的农民(除个别下派的支部书记外),其建设状况与农民的生活息息相关,而且许多地方已经通过两票制等形式,使所有的村民都能在村支部的选举上发挥作用;(二)中国共产党要代表全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要以人为本,中国农民是中国人民的大多数,村支部当然要代表和维护农民的利益,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村支部是农民组织;(三)党的执政地位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8]。村支部是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加强村支部的建设,也是提高党的在农村的执政能力的一个内容。笔者也基本赞同对他对农民组织的分类,但不同意他对第一、三、四类组织的称呼。笔者认为,称第一类组织为正式组织暗含有其它组织是非正式组织的意思,将它们称为类政权组织更适合,因为它们具有行政管理和基层自治双重职能,是政府要求成立、农民必须参加并由农民选举产生的组织,是农民表达和维护自身利益的主要组织依托,也是在农村保持党的领导地位和执行国家政策法律的最基层组织。第三类组织称农民维权组织更准确,因为目前的许多农民维权组织并不是农民自发成立,而是知识分子发起的[9]。第四类组织称为社会服务组织更能突出公益性和互益性特征,更具有包容性,它可包括老年协会、扶贫协会、红白喜理事协会、合作医疗组织等一切由农民自愿参加的公益性互益性NGO组织。 这四类组织中,目前研究最多的是第一类,其学者以政治学和社会学为主,成果颇丰,但大多从村民自治、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等角度切入;第二类组织研究也较多,参与者大多是农经类的学者;第三类组织研究最少,目前致力于这类组织研究且有影响的学者只有于建嵘;第四类组织研究大多是从民间社团或NGO的角度切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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